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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金鸿顺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69/JYZ/kw/cm/D27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2025年12月1日公司披露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以下合

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14:00在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3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7719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4SH7200169/JYZ/kw/cm/D27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第三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1.《关于免去王海宝先生非独立董事职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912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7%;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

弃权2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2%。

2.《免去叶少波先生独立董事职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73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10%;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

弃权2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9%。

24SH7200169/JYZ/kw/cm/D27 3(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

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3.《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4.《修订<对外投资和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24SH7200169/JYZ/kw/cm/D27 4弃权 21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7%。

5.《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8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48%;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8%。

6.《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8.《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8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48%;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8%。

9.《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8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48%;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24SH7200169/JYZ/kw/cm/D27 5弃权 21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8%。

10.《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66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6%;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弃权2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69/JYZ/kw/cm/D27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赵婧芸律师严雪瑾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24SH7200169/JYZ/kw/cm/D2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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