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福州·宁波·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
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FUZHOU · NINGBO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GNQING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 WUHAN ·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9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登记日为
2022年9月9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结合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7409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6287440股的52.4333%。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264900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5.1827%;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250896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7.25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726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143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8%。
3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