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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1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登记日为
2026年5月15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结合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550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53%。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13293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659%;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0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22137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09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中小股东”)共计509人,代表
股份29259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08%。其中,现场出席3人,通过网络投票
506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
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其中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9为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43768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68%;弃权
290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41%;反对144822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91%。
2.《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43776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90%;弃权
292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48%;反对143812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62%。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293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485%;弃权85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9%;反对1128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45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05%;弃权85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2%;反对1128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4%。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048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777%;弃权
319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26%;反对113944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法律意见书
同意27800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135%;弃权319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2%;反对1139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943%。
5.《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343773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81%;弃权
565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38%;反对116830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1%。
6.《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2025年度实施及2026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8507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086%;弃权
56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24%;反对117484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690%;关联股东北京科软创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518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06%;弃权565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41%;反对1174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53%。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3559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362%;弃权
363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51%;反对1584893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311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26%;弃权363008股,
5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07%;反对1584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67%。
8.《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3628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61%;弃权
524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20%;反对1354253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19%。
9.《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3642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602%;弃权9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2%;反对1767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394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267%;弃权9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8%;反对176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5%。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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