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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1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5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登记日为
2026年6月24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结合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27895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6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104798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273%;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6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7415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28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中小股东”)共计564人,代表
股份11647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15%。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
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以及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1.《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324547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789%;弃权
167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2%;反对318052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6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99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39%;弃权167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072%;反对3180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89%。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324570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59%;弃权
202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18%;反对312260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523%。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324553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807%;弃权
202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18%;反对313960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575%。
3.0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四项内控制度的议案》;
3.01《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324484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598%;弃权
205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8%;反对320490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74%。
4法律意见书
3.02《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321780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351%;弃权
231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08%;反对588287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941%。
3.03《修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修订后更名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321722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174%;弃权
276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43%;反对589657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983%。
3.04《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情况:
同意321739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226%;弃权
228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99%;反对592697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75%。
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24526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724%;弃权
205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7%;反对3163864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64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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