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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翔集成:亚翔集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2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现场视频方式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点30分

在苏州工业园区方达街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姚祖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14527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08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14520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5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共计2人,代表股份6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2%。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推荐姚祖骧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推荐毛智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推荐姚智怀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4、推荐陈淑珍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5、推荐李繁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推荐吕信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四)《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推荐白玉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推荐方福前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推荐林连兴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推荐王富琳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推荐郎丰伟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等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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