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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格林达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2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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