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
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审计委员会由三位委员组成,分别为吴晖先生、蒋慧儿女士和叶宏伟先生,其中,吴晖先生、叶宏伟先生为独立董事,吴晖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25年度共召开了
4次会议,全体委员均出席了全部会议。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了
《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5年8月12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和《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5年10月14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就年度
审计的工作内容、审计计划及工作安排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交流。
三、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能,对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确认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满足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同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其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与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性。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
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历年在对公司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此外,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进行了审核,认为费用条款均合理。故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至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相关审计事项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要求其严格把控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保证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审计期间未发现重大事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慎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持续督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积极关注内审发展趋势,不断健全内审机制、优化流程,助力公司持续提升内部管理。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审查监督。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后,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舞弊、重大遗漏及其他重大错报情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评估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运作规范,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认真听取了各方的诉求意见后,积极协调各方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能够按时、按计划推进并顺利完成。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立足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监督、审查等相关职责,积极与管理层、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确保外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优化,促进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公司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6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职,充
分利用相关知识经验,进一步健全公司内外部审计控制体系,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