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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兴业证券关于格林达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格林达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对格林达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0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545.39 万股,每股发行价 21.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20.44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089.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31.44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2169.81万元,实收股款人民币52250.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332ZC0028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调整后投资总累计使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额资金金额总额募集资金调整后投资总累计使用募集序号项目名称承诺投资额资金金额总额

四川格林达 100kt/a 电子材料项目

136331.4435756.2132625.08

(一期)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10013.03

合计50331.4445756.2142638.11

三、归还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

2026年4月23日,公司前次使用的4461.21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公司将根据项目资金使用的需求状况实时安排借出资金的归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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