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智能”或“标的公司”)75.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博泰智能75.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博泰智能股权,交易对方持有的博泰智能股份权属清晰;除杨硕和鑫昂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措施将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 7.5%股权(合计标的公司15%股权)出质给上市公司外,其他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杨硕和鑫昂泰分别持有标的公司31.5392%和17.1931%的股权,其在本次交易中拟分别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21.2583%和5.7554%的股权,杨硕和鑫昂泰出质的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其在本次交易中向上市公司转让的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博泰智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泰智能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3、本次交易有利于继续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玉林
尤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