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司75.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睿能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维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睿能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杨维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玉林
尤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年7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