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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能科技:睿能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报或者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者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1-(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者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二)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

资产等相关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或者不触及披露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

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

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对年报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上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者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者重大差错;

(三)违反《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3-(五)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当然;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

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者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二条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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