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证券简称:博敏电子公告编号:临2024-00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敏电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公司直接持有深圳博敏100%股权、间接持有江苏博敏100%股权)共同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深圳博敏和江苏博敏已实际共同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709.64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由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共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已就上述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730567940
1注册及主要办公地点: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成立日期:2005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63802.31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 印刷电路板
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投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租赁;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络通讯
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691850.18万元,负债总额为323623.1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5305.6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242404.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368227.08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91238.7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858.4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833930.17万元,负债总额为
312992.2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6292.6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205025.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520402.29万元,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28096.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666.0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
1.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
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银行(或银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的《授信协议》项下具
2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银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银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
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银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银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银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
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
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银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
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银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银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银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
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3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银行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
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是由全资子公司深圳博敏、江苏博敏提供,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5566.96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556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0%(不含本4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94526.9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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