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博敏电子证券简称:603936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六年三月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2026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1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5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03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8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3.23%;预留授予权益共计4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9.13%,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0.76%,预留比例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514万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0.0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2.40%;预留376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4.92%,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0.6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3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524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79%,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0.83%;预留106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21%,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039.80万股的0.1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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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2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下同)为6.75元/股,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下同)为10.80元/份。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行权,每次权益解除限售/行权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为前提条件。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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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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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6
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40
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42
第九章附则................................................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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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博敏电子、本公司、公司指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限制性股票指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指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限售期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指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解除限售条件指足的条件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行权指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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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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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战略有效执行和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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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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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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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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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两类权益工具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5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4.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03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87%,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3.23%;预留授予权益共计4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9.13%,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0.76%,预留比例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514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0.0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
2.40%;预留376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4.92%,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3039.80万股的0.60%。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权益公告时公司总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总数的比例股本的比例(万股)(%)
(%)
1刘远程董事、财务总监401.5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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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佳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00.400.02
职工代表董事、智能信
3曾铁城150.600.02
息化总部总监
4王强副总经理200.790.03
5覃新副总经理200.790.0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6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共140955.912.24
163人)
7预留部分37614.920.60
合计189075.003.00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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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
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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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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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49元的50%,为每股6.7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2元的50%,为每股6.31元。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即每股6.75元。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6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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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5年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年的收入考核目标(Am) 的净利润考核目标(Am)
第一个解除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6年
限售期于15%20%
第二个解除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7年
限售期于32.25%44%
第三个解除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8年
限售期于52.08%72.8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 实际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00%实际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Am*8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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