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