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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股票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

股票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16-1号

致: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由14.62元/股调整为14.60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股份过户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拟于2026年6月9日实施完毕,若在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前,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股票购买,则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如下:

P=14.62-0.022≈14.60元/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进行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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