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160号
致: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9日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3点30分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任靖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741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234%,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5021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6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9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01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57229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6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弃权15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57222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反对16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弃权22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57221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167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弃权22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158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236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弃权16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48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4%;反对236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弃权16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2%。
表决结果:通过。
4(五)《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57220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175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弃权15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618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2%;反对1204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9%;弃权17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9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20%;反对1204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81%;弃权17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205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17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弃权30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96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87%;反对17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0%;弃权30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257220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60%;反对160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30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10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625%;反对160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10%;弃权30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5%。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7221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160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29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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