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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48证券简称:建业股份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5月2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4.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41元/股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26日,同意向111名激励对象授予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4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蒋平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4月13日至4月23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详见公司于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5、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5月26日实施完毕。

3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3.96元/股调整为13.41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5月26日

2、授予数量:254.00万股

3、授予人数:111人

4、授予价格:13.4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4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占授予总数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票数量(万股)

1夏益忠副总经理12.004.72%0.08%

2孙斌董事、副总经理12.004.72%0.08%

3孙琪副总经理12.004.72%0.08%

4章忠财务总监12.004.72%0.08%

5张有忠董事、董事会秘书12.004.72%0.08%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94.0076.38%1.21%(合计106人)

合计共111人254.00100.00%1.5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

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上表中数值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52、本次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

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

2022年5月26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11名激励对象授予2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41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6(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6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则本激励计划应确认的费用为2987.04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

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获授的限制性股总成本2022年2023年2024年票数量(万股)

2542987.041306.831369.06311.15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建业股份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六、上网公告附件

7(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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