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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9 查看全文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策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

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1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适用时)、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

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2),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醒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

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一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工厂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分管领导: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会秘书:

年月日财务总监意见(涉及财务信息的)财务总监:

年月日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

年月日董事长意见

董事长:

年月日

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2:

保密提示函(单位名称):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

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我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

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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