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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完善和健全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经济及金融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规划等基础上,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当期经营数据,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事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

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3、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实现盈利、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

利润为正、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5、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如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2024年-2026年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现金支出: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

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

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6、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4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及调整机制

(1)调整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者出现对

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调整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

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规则要求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若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所要求披露的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程序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六、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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