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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1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

公司发生的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未达到本制度前款规定额度的对外投资事项。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三章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条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五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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