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此页无正文,系《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贾华芳施军付永领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