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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大千生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6-047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8 号)同意,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苏州第四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纪投资”)发行 A 股股票 2817527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17342476.0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649221.9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0693254.10元。

截至 2026年 8月 2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

字(2026)0007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 2026年 8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年 9月 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

025900142810000 270000000.00

街口支行大千生态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境集团股份 620024688 280000000.00京江宁支行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

10362000001219995 161870777.93

霞支行

合计 711870777.93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 1177523.83元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定增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莹、王德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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