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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派格: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派格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威派格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1-法律意见书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5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0日14:30;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日),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91人,代表股份234750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26%。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486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354%;反对1519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472%;

弃权7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74%。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威派格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619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919%;反对1408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00%;

弃权72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81%。

表决结果:通过。

2.02、《威派格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606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65%;反对1417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36%;

弃权7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99%。

表决结果:通过。

2.03、《威派格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605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62%;反对141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15%;

弃权7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23%。

表决结果:通过。

2.04、《威派格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32616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907%;反对1399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960%;

弃权7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33%。

表决结果:通过。

2.05、《威派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46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262%;反对1527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06%;

弃权75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32%。

表决结果:通过。

2.06、《威派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551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633%;反对1457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208%;

弃权7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59%。

表决结果:通过。

2.07、《威派格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562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680%;反对1449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174%;

弃权7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46%。

表决结果:通过。

2.08、《威派格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232608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75%;反对1399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960%;

弃权7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65%。

表决结果:通过。

2.09、《威派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3259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31%;反对141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22%;

弃权7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4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442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168%;反对1585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752%;

弃权7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8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42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098%;反对1584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751%;

弃权7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5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951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337%;反对1638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978%;

弃权16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8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议案3、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

6法律意见书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作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以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了议案3、4、5。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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