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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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各项文件及材料,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4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
100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玉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3年5月19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1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44788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085%;上述股东均为2023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2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9项,该9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6《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及确认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议案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议案9《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32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及确认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32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及确认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32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同意14478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32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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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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