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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6 查看全文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正在

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朗迅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苏州郎

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45%股权及苏州晔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769%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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