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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0-28 查看全文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保持交流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保密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4、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5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当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三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

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

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事务办公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

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2、双方当事人姓名;

3、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4、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

的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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