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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承担费用;

(二)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所称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并说明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由证券办对财务资助的合规性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经审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

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或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情况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

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审计,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及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及相关部门

协助公司证券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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