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5年度工作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于2025年12月26日离任)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本人毕克,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合伙人,北京鼎新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衡(北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1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会会议,本人都亲自参加出席。基于对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情况充分掌握的基础上,本人保持与公司高管紧密沟通,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的核查与审议,最终以专业能力和自身经验作出表决意见。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1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
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反对、保留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认为,2025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已按规定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4次会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前认真审
阅议案材料,会上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充分研究讨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充分发表意见,确保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策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会面、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了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就独立董事关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沟通。
(四)上市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公司对本人的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经常性沟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提前通知本人并提前提供会议相关资料,为本人开展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之间已经建立了科学、有效、透明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更好的履行职责。
2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其全资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履行了决策程序,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也未发现公司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提名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等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公司
2024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
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核与监督。
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关键业务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的制度执行与落实,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总体运行有效,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与股东合法权益。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及考核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勤勉尽责,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为公司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按规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毕克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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