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克来机
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伟律师、蔡英杰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 4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555号)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787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02%。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5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0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8%。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077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1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8353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
反对:198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
44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098138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1%;
反对:19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弃权:
65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8173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
反对:196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1%;弃权:
64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8125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9%;
反对:198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4%;弃权:
66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7965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4%;
反对:218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
62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43917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366%;反对:218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8808%;弃权:62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8088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5%;
反对:207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弃权:62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45147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2.7672%;反对:207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637%;弃权:62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9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8011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5%;
反对:213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弃权:
6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44377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03%;反对:213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276%;弃权:63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7814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6%;
反对:21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
8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42407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08%;反对:21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921%;弃权:81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1%。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788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3%;
反对:20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弃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陆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蔡英杰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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