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8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
-1-法律意见书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4:00在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峰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30名,代表公司股份16939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0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2-法律意见书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6)《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
(7)《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8)《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