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相结合;
(三)与个人职责、贡献和绩效相适应;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实施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薪酬相关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年度津贴制。津贴标准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及所在
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确定。(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如有)等收入组成,具体如下:
基本薪酬(占薪酬总额的50%)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并结合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50%)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三章薪酬发放
第七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季发放。
第八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基本薪酬和40%的绩效薪酬按月发放,40%的绩效薪酬于次年农历春节前发放,剩余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后再计算发放。
第四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若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
决定减少、暂停或者终止向其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按岗定薪、薪随岗变、易岗易薪的调薪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