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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化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

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

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

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的审议。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内部审计部、财务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是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用

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第十一条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独立董事应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改聘事项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选聘结束一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等,并附选聘、应聘、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预计无法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工作,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重新选聘审计单位,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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