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201.52万元对参股公司兰州鼎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鼎达”)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参股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宝荣、齐政、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