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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7 查看全文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3年12月31日)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209300.50

递延所得税负债209300.50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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