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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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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银龙预应力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刘杰(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1-法律意见书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园区双江道62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谢志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40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8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285117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6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40名,代表股份63988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6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3-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5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1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4%;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3%;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

-4-法律意见书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5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16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1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4%;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3%;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5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16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12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4%;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3%;弃权16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1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7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5-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2%;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3%;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1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3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弃权5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76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61%;反对3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5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5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1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11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1%;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1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5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法律意见书

99.9842%;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16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1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9%;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3%;弃权16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02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8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弃权16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62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4%;反对8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8%;弃权16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公司未来综合授信融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0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反对4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5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6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92%;反对4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7%;弃权5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1%。

-7-法律意见书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关于董事长谢志峰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0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关联股东谢志峰及一致行动人谢志钦、谢昭庭回避表决。

2.《关于董事谢铁根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337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弃权90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56%;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2%。

关联股东谢铁根及一致行动人谢辉宗回避表决。

3.《关于董事谢辉宗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066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关联股东谢辉宗及一致行动人谢铁根回避表决。

4.《关于董事钟志超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930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6%;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关联股东钟志超回避表决。

5.《关于董事杨旭才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9-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6.《关于董事张莹女士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7.《关于独立董事盛黎明女士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8.《关于独立董事张跃进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10-法律意见书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9.《关于独立董事李真女士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7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3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9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上述子议案,该等议案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关于监事会主席王昕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1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2%;反对67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弃权12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7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11-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17%;反对67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5%;弃权12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8%。

2.《关于监事尹宁女士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04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反对7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弃权12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7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45%;反对7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7%;弃权12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8%。

关联股东尹宁回避表决。

3.《关于监事张宜文先生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91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反对7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弃权12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7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45%;反对7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7%;弃权123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8%。

关联股东张宜文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上述子议案,该等-12-法律意见书议案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8992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3%;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75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6%;反对3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3%;弃权75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291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7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弃权75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51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84%;反对7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3%;弃权75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728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反对7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7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21%;反对7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4%;弃权7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28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反对7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74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47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74%;反对7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4%;弃权74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2%。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4894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47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弃权114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4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9%;反对47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9%;弃权114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2%。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胡铁军邵芳

______________刘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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