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重
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本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予以发放津贴。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