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
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须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12个月的交割期限。
1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2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
审批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年
度交易额度进行预计,并负责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3、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
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
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3、财务部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
董事长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5、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门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情况,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38、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远期外汇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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