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6)第【010】号
致: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谭冬梅律师、马欣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在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20日(星期三)在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公司2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321,228,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07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05】名,代表股份【2,935,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2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23,11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6】%;反对【819,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弃权【2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23,040,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3】%;反对【91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5】%;弃权【2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003,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00】%;反对【91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8】%;弃权【2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2】%。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23,13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82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弃权【2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23,00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0】%;反对【86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弃权【2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22,87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1】%;反对【1,0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6】%;弃权【2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选举洪余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1,985,64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7,949,106】股。同时,该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已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选举王叶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2,052,12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8,015,585】股。同时,该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已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选举温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2,082,733】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8,046,193】股。同时,该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已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选举邓铁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1,994,13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7,957,595】股。同时,该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已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选举陆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1,981,022】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7,944,482】股。同时,该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已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选举张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2,141,32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8,104,780】股。同时,该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已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帆
经办律师:谭冬梅
马欣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