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22楼邮编:330038
22th FloorBank of BeijingNo. 1115 Phoenix Middle AvenueHonggutan AreaNanchangJiangxi330038China
电话/Tel: +86 791 86598129 传真/Fax: +86 791 8659805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06401号
致: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马欣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1月
10日在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
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在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公司24楼会
1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11月10日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822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1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58%;反对31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3%;
弃权19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99%。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71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50%;反对90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20%;
弃权2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30%。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72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81%;反对8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8%;
弃权2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11%。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29725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82%;反对8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8%;
弃权2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1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741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31%;反对87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58%;
弃权2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11%。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帆经办律师:张璐马欣仪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