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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0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78证券简称:深圳新星公告编号:2023-002

债券代码:113600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95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600.00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偃师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偃师支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偃师支行申请融资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为洛阳新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融资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为洛阳新星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申请融资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申请6.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子公司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2.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1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6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5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5、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日期

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

科目

总资产152900.09133272.49

净资产63384.5362249.62日期

科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

营业收入90716.9999286.29

净利润1134.911763.58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银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偃师支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在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内主合同

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就所涉及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交通银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500万元6、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郑州银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2、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

6、担保范围:(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

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全部债权。(2)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合计额。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

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约定实际承担保函责任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合同项下有多笔债务的,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履行主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

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洛阳新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14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7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9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7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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