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结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肖长清、姜波、李音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