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7月16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13.33元/份的授予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