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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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