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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确定,具体如下: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津贴,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如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个人应承担缴纳部分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正常

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公司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应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服务,并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薪酬标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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