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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42号

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1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点

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6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9414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

3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总数79140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7331%。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3795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54%,33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4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总数的0.0425%,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逐项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793870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48%,26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31%,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793868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46%,26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33%,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为:793865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42%,2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37%,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04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为:793798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58%,33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421%,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05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793773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26%,36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5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总数的0.0453%,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06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793795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54%,33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425%,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2.07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79384569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17%,28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6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2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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