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证券简称:深圳新星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否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余额(含本次)额度内有反担保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
28000.00万元87576.26万元是否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86.55万元2291.26万元是否(以下简称“汇凯化工”)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110387.12
担保余额(万元)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67.46
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16000.00万元。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控股子
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开
立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开立信用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3、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金最高限额为10000.00万元。
4、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
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
昌支行申请融资6500万元的22.87%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486.55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控股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
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
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5.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2、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有其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借款20000万元的
22.87%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4573.00万元。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
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情况
公司持股84.47%,洛阳新星已回购洛阳工控新星创业投资合伙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的15.53%股权,目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81MA44FR3TX1成立时间2017年10月11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注册地口东南角20米)注册资本11838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经营范围专用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6月30日/20262025年12月31日/2025
项目
年6月(未经审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305025.39281137.3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196903.59174698.00
资产净额108121.80106439.33
营业收入164243.10293385.25净利润1433.34-1458.52
(二)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公司持股18.75%,自然人杨吉林、张裕生、谢小玲、刘娜、张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国祥、曾志英、钟威、刘峰分别持股47.25%、17.25%、4.375%、
3.75%、3.125%、2.8125%、2.0625%、0.625%.
法定代表人张裕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3MA365H9M9R成立时间2017年08月08日注册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九二工业基地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6月30日/20262025年12月31日/2025
项目
年6月(未经审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46628.9142825.7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34569.4031237.82
资产净额12059.5111587.90
营业收入32634.2340374.20
净利润-158.39-2335.55
(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6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
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人民币2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包括
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主债务,则每一笔主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
3、债务人: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额度: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486.55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
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
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
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件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权。洛阳新星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保证,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汇凯化工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0387.12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4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8095.86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0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