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42号
致: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p://www.cninfo.com.cn)及其他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3号院3号楼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青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68人,代表股份439,766,8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9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议案》
同意439,502,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8%;
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0%;弃权259,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草案)》的议案》
同意439,759,0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2%;
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6%;弃权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2%。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39,180,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66%;
反对32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742%;弃权259,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2%。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草案)》的议案》
同意439,501,3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6%;
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2%;
弃权260,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2%。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草案)》
同意437,359,3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525%;
反对2,147,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4882%;弃权260,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3%。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增加Alacran铜金银矿项目建设投资的议案》
同意439,50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01%;
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0%;
弃权258,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1王青海先生
同意400,224,768股,王青海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2王先成先生
同意400,413,140股,王先成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3黄海根先生
同意400,224,774股,黄海根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4王慈成先生
同意400,413,064股,王慈成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5王友成先生
同意400,413,066股,王友成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8.1潘帅女士
同意412,941,221股,潘帅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2叶希善先生
同意412,910,962股,叶希善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3韦华南先生
同意412,939,515股,韦华南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上述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六)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七)、议案(八)采取累积投票制,王青海、王先成、黄海根、王慈成、王友成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潘帅、叶希善、韦华南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鑫
王丽
2076年 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