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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金诚信 --%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结合《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

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定期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披露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四条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

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

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

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二十一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

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总监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二十二条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做好信息沟通。公司接待工

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和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九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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