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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7 查看全文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17

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南京泉峰汽车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

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10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南京泉

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6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

道159号公司101报告厅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潘龙泉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

1

泉峰汽车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

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

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121,382,69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3191%。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2

泉峰汽车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时,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审议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共3项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

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

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真戴

经办律师:傅扬远

李信李信

2022年1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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