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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82证券简称:泉峰汽车公告编号:2022-138

转债代码:113629转债简称:泉峰转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2号)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泉峰汽车”)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6037022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2915725.04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14774014.9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78141710.08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3日到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55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泉峰汽车精密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安徽”)开立了九个募集

资金专户,并于2022年11月23日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开户人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金额工商银行南京江宁经济开发泉峰汽车43010211291004348770区支行泉峰汽车杭州银行南京鼓楼支行32010401600012287380

泉峰汽车杭州银行南京鼓楼支行3201040160001228746196008990.57

泉峰汽车杭州银行南京鼓楼支行3201040160001228753301564674.84泉峰安徽杭州银行南京鼓楼支行32010401600012287040泉峰汽车招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1259053449101020中国银行南京江宁高新区支

泉峰汽车494978313494482031624.82行中国银行南京江宁高新区支泉峰安徽4767783165220行

泉峰汽车交通银行南京东山支行320899991013002658956201035434.81

合计1180640725.04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来自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注2:中国银行南京江宁高新区支行合同签署权限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履行;交通银行南京东山支行合同签署权限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泉峰安徽(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高端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二期)、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欧洲生产基地

项目、新能源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魏德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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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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